持股平台一直是近年来很热的一个词,尤其是准备上市给予与员工股权激励的企业,纷纷通过合伙制持股平台实现给予员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有公司制持股平台和合伙制持股平台,为什么目前多数通过合伙制持股平台给予员工股权激励?
我们知道,股权转让主要的税负来自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假设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做员工持股平台,公司获得投资收益需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双重征税。
很多客户问过来,员工持股平台怎么设立比较合理呢,谷川联行今天对以下常见几个问题做出解答:
问题1:有什么合法合理的办法来降低税负呢?
这时候合伙制持股平台出现了,即注册成立股权投资类的合伙企业(目前大多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获得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股权激励常见的组织形式。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控股股东担任普通合伙人,被激励对象担任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最大的优点就在于:便于统一管理,较有限及股份公司外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更多事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问题2:有限合企业如何纳税?
1、生产经营所得
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不管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9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由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因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率通常是35%。
2、股息、红利所得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缴税。
举个例子: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如果设立公司制企业且有所得,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应税所得100万元,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按25%计算),税后利润75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计15万元。合计的所得税税额为40万元。
如果改为设立合伙企业,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利润全部分配合伙人时,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个体工商户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规定,假定上述利润由两名合伙人平分,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00000×35%-14750)]×2=320500(元)。所得税综合税负为32.05%。
问题3:可见有限合伙企业做员工持股平台是非常合适的,接下来就要考虑,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设立在哪里?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设立在哪里,是有讲究的,既要考虑可以节税,也要考虑当地有专业的服务支持。谷川联行合作多家可做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园区,比如:
天津园区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可享受以下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1. 增值税纳税地方留存的70%-80%奖励
2.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给到地方留存的70%-80% 奖励
将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在天津,对于股东获得股息、分红,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奖励;
而对于生产经营所得,天津园区可按照税率20%征收,也就是说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在60000以上的股东将是一大利好!
假设还是上面案例,公司应税所得100w,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000000×20%=200000(元)。
在此基础上,再享受天津园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奖励扶持,进一步节税,所得税综合税负基本能降到1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