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正式挂牌。
市委副书记、市长、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党工委书记冯玉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文玉为新机构揭牌。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张国忠,国家税务总局第五联络(督导)组常务副组长朱音参加揭牌仪式。
原呼和浩特市国税局、原呼和浩特市地税局正式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后,将承担起全市范围内各项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改革期间,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所有税收业务,享受“一厅通办”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刘文玉在讲话中希望新成立的税务机构切实承担起全市税收改革发展的重任,以坚定的决心、严格的标准和扎实的举措,全力推动改革各项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呼和浩特市税务机构改革走在前列,为全市机构改革工作树立榜样、打造样板。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实际行动拥护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精准落实每一个改革步骤,精细完成每一项改革任务。全力以赴做好组织收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以更高的标准全力服务好首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续写新时代新税务的新篇章。
延伸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申请一次。
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在2018年6月15日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2018年7月5日挂牌后,已发放的税收票证和已发放的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